第五条
有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
县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按权限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政务和数据、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并指导、监督行业内单位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