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