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堵行政执法机构,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损毁扣押物品的;

(三)拦截执法车辆,损毁行政执法设施、设备的;

(四)在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场所滋事的;

(五)其他阻碍执法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