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