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部门职责范围、管理依据、工作程序、处罚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城市管理动态信息等向社会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