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部门职责范围、管理依据、工作程序、处罚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城市管理动态信息等向社会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