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书面通知具有相应法定职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
(一)单独行使职权不能实现管理目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掌握的;
(四)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解释或者作出技术鉴定的;
(五)需要请求协助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