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行业管理、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依法责令改正。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移送有权部门查处。
接到移送的案件后,有权部门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面告知移送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