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地、公园建设,发挥城市绿地、公园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防灾等功能,兼顾城市区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庭院小区绿化、立体绿化、屋顶绿化以及园林绿化认领种养。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及时修剪影响人身、房屋、交通和管线安全的树木,及时扑灭植物疫情。树木修剪应当结合树木特性及季节特点进行。
在城市绿地配置交通设施或者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设备,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属于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