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防台风、防洪排涝、消防安全、地质灾害防治、防冲撞硬质隔离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指挥系统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和应急物资储备,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高城市应急保障能力。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指导大型社会活动主办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