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住宅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交通运行的情况下,在住宅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位,并明确限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销。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停车供给缺口较大区域,可以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区域设置路外停车位。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