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城市绿道及其控制区、城市绿地的禁行区域,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违规通行和停放。建设单位或者管养单位应当在禁行区域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道路标识。在绿道上设置前款道路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设置并维护;但在与道路重合的绿道上设置前款道路标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设置并维护。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