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结合国家基本卫生服务项目,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定期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健康评估、健康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二)健全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优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落实签约居民在就医、用药、转诊等方面的政策;
(三)开展家庭病床、上门巡诊、远程诊疗等服务,健全老年医疗服务机制;
(四)开展疾病预防,为患有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等指导;
(五)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预约就诊、急诊急救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