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等因素,在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一个能够提供配餐服务的老年食堂,按照保基本、低成本、可持续的原则,提供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助餐服务。

支持和鼓励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利用中央厨房、老年食堂等,开发餐饮产品,丰富菜色品种,采取助餐驿站、老年餐桌、流动餐车等形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就近提供营养配餐、集中用餐或者上门送餐服务。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