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集中供热风险防范和应急保障制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出现供热设施故障、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