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保障集中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等,按照企业制定的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在集中供热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应急备勤。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