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或者擅自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干扰热计量表具及其他附件;
(四)擅自启闭、调节、移动、拆除入户供热阀门,损坏阀门铅封;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用热性质、方式;
(六)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