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经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作业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协商确定方案,经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