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对其投资建设或者管理的供热设施承担维护更新改造责任,保证其在集中供热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居民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养护、维修和更新。热用户有义务配合。

居民热用户室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热经营企业应当在热用户需要时,为其管理、维护供热设施提供及时、规范的技术指导。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双方约定。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