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条有效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对其投资建设或者管理的供热设施设置统一、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