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热经营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保障集中供热期间安全、稳定、连续供热;

(二)集中供热开始十五日前具备供热条件,三日前开始热态运行;

(三)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合理布局、规范建设供热服务中心(站、点),配备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日常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

(五)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客服电话等,在集中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答复热用户诉求;

(六)通过设立便民收费点、开通网络支付、委托金融机构代收等方式为热用户交纳热费提供便利;

(七)定期开展热用户室温抽测,记录测温情况,由检测员和热用户签字后存档;

(八)工作人员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者开展室温检测时,统一着装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九)接受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其履行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