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热用户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于集中供热前或者按照供用热力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热经营企业交纳热费。

热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二个月内结清减收或者免收的热费。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