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本市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用热计量的方式收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具体计费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全市采用集中供热的养老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的用热价格,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执行。
本条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条所称托育机构,是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举办的,由专业人员为三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