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四条有效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供热价格。供热价格的核定和调整,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成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定价程序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