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十八条有效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力合同,保障热用户集中供热期的采暖需求。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热力合同。供用热力合同范本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供用热力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热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用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