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集中供热应当实行供热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热经营企业直供到户。住宅小区的共用供热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应当逐步改造移交,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