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十九条有效本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零时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零时。县(市)集中供热期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如遇异常低温天气,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向社会公布。对延长集中供热期发生的费用给予热经营企业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