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