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