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向主席团报告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五)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