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养老机构等。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