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