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电梯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二)电梯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三)电梯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四)电梯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五)电梯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