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破坏、拆卸、中断使用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或者擅自修改运行数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