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电梯安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筹措电梯改造、修理、更新资金。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