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商务、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