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对其进行全面检查,隐患消除后方可使用电梯。因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电梯使用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乘用人被困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立即协调组织救援,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故障原因和处理情况报告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