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电梯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

(三)倚靠电梯门或者自动扶梯扶手;

(四)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出入口滞留;

(五)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六)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七)拆除、损坏电梯部件、附属设施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八)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以及其他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

(九)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吸烟、便溺或者遗撒垃圾;

(十)将电动自行车带入载人电梯;

(十一)携带犬只乘坐载人电梯时未怀抱犬只或者未给犬只佩戴嘴套;

(十二)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十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发现乘用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其他乘用人有权进行劝阻;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