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人以及新建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为电梯配备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鼓励其他在用电梯的使用管理人配备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保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三十日。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保管、调取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利用视频图像信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