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对其制造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电梯使用管理人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在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升级、技术培训和技术资料;
(二)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和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可追溯;
(三)明示电梯修理、配件价格和保修期;
(四)因生产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召回本市同型号电梯,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及时告知同型号电梯使用管理人,并向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安全正常运行、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