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施工。

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