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不得在公共楼道、绿地等住宅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三)携犬外出时使用犬绳(链)牵领,犬绳(链)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他人,并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四)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头)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并避开高峰时间;

(五)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征得驾驶员和同车乘客同意;

(六)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七)及时将死亡犬只送交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