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养犬人自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犬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养犬登记和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犬只免疫有效期满未按照规定疫苗接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注销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