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禁止携带犬只出入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候车(船、机)厅、医疗机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除外。除前款规定禁止携带犬只出入的场所外,其他单位、组织可以自行确定允许、限制或者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本单位、组织经营管理的场所,并在显著位置明示。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