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到免疫定点机构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植入犬只电子芯片:

(一)幼犬犬龄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经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

(三)其他犬只自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