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城市管理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城市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军用、警用、救援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队等单位因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