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城市管理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城市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军用、警用、救援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队等单位因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