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