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清理债权债务、未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设施设备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