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

(二)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