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二)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