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物业管理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物业买受人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受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